温岭市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须知 (温岭市适龄妇女人口)

admin 2024-12-17 36 0
温岭市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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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须知

温岭市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须知检查对象:全市35-64周岁的适龄妇女检查注意事项:“两癌筛查”实行预约服务,符合体检要求的的市民可通过“健康台州”App等方式提前网上预约"两癌检查中心",体检当天,请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市民卡和《适龄妇女“两癌”筛查体检卡》、主动出示健康码绿码参加体检。

检查地址: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城西院区城西街道川安南路电话“两癌”检查项目及流程1、妇科检查2、白带检查3、宫颈HPV检查对“宫颈HPV”者,予TCT检查。

对“宫颈HPV”或“宫颈TCT复查阳性”者,予阴道镜检查前准备,阴道镜检查。

对“阴道镜检查异常/可疑”者,予组织病理学进一步检查。

以上项目全部免费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及以上者,建议进一步治疗,如:宫颈冷冻、宫颈LEEP、宫颈锥切、子宫切除手术等。

“两癌”检查项目及流程1、乳腺视诊、触诊2、乳腺彩超检查对“乳腺手诊阳性”或“乳腺B超检查”者,予乳腺钼靶检查。

以上项目全部免费对“乳腺B超检查”、“乳腺钼靶复查”或者“乳腺钼靶复查,经临床医生综合评估后,建议病理检查者”,建议活检或手术治疗报告领取1、体检结果正常者,体检报告单将寄回各镇街道卫计办处,由各村计生员统一领取发放。

或凭体检者本人身份证,至“两癌”筛查中心登记处领取体检报告单。

2、体检结果异常者,由“两癌”筛查中心电话告知,请尽快至体检登记处领取报告,并做相关进一步检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和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保健措施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1) 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

(2) 最大班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四十至一百人的单 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3)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不得从事装卸、 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八条 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应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1) 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

(2) 对已婚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宜妊娠: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他有害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

(4) 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1) 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

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 实行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及孕期营养指导。

(3)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七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

(6)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七个月后不得上夜班。

(7) 女职工妊娠后不得从事下列作业;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r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等工业毒物、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

(8)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 妊娠满七个月后, 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 孕妇在预产期前应安徘休息两周。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1) 进行产后访视及产后保健指导。

(2) 产后四十二天要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1)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母乳喂养。

(2)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

如路途较远 ,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

(3)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 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 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

室内应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6) 哺乳期内,乳母不得接触铅、汞、砷、苯、三硝基甲苯等有毒物质。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1)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体谅与关(2) 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但效果仍不显著者,已不适应现工作时,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查治,特别要重视更年期妇女的检查工作。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妇女每年要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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