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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职业病鉴定标准
听力职业病鉴定标准如下:
1. 听力损害的鉴定依据:
职业史:患者必须提供详细的职业史,包括工作环境、工作年限、噪音暴露情况等。
临床症状:医生将检查患者的临床症状,如听力下降、耳鸣、听觉困难等。
2. 听力检测:
包括纯音听力测试和语音听力测试。
纯音听力测试测量患者对不同频率的纯音的听觉敏感度。
语音听力测试测量患者对不同语音信号的辨识能力。
3. 听力损害程度的划分:
听力损害分为不同的等级,通常包括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听力损害。
听力损害程度的划分可依赖于纯音听力损失的程度,以及语音听力的损害。
4. 职业噪声暴露的评估:
对工作环境中的噪声水平进行评估,包括噪声强度、频谱、工作时间等。
比较患者在工作环境中的噪声暴露与职业健康标准的规定。
5. 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
个体差异:个体对噪声的耐受性可能不同,年龄、性别、遗传因素等也可能影响听力损害的发展。
非职业性因素:听力损害也可能受到非职业性因素的影响,如个人生活习惯、娱乐活动中的噪声等。
6. 鉴定结果的报告:
医生将根据听力检测结果、职业噪声暴露情况和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听力职业病的鉴定。
鉴定结果将被记录在鉴定报告中,并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7. 相关法规和政策:
各国都可能有特定的法规和政策,规定了听力职业病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鉴定结果将根据相关法规用于赔偿、医疗保障、工伤认定等方面。
怎么鉴定听力职业病
国家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企业广大职工的健康,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那么,怎么鉴定听力职业病那就让裕祥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 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
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5级:双耳听力损失≥81 db; 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申请职业性听力鉴定需要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有异议时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对职业性听力诊断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性听力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劳动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是终极鉴定。
以上就是裕祥安全网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怎么鉴定听力职业病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职业病概况,职业病是如何鉴定的及职业病安全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裕祥安全网吧!
耳朵听力多少才能算是有职业病
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
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5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
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1、凡确诊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本企业在岗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2、职工因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其所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差旅费等,按因工待遇处理。
3、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减少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保健食品予以保留,职业病治愈后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其上述待遇亦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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