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找回广东省学挍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帐号和密码 (怎样找回广东省教师信息管理平台密码)

admin 2024-12-18 36 0
怎样找回广东省学挍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帐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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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找回广东省学挍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帐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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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启用,省教育厅将全面掌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大数据,实现全省学校食堂的智慧管控和风险防范,为全省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给肠粉加“硼砂”?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有力打击了校园周边餐饮店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维护了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权益。

以下为案例详细内容。

案例一:清远某餐饮店非法添加“硼砂”制作肠粉。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1月4日的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米浆”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以提升肠粉口感。

硼砂作为非法添加的有害物质,不仅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且已被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

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肇庆某幼儿园食品加工区有鼠迹。

肇庆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多次发现该园食品加工区有鼠迹问题,并对其进行多次警告和整改要求。

最终,该园因未按规定整改“三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州某文化公司违规向托管学生供餐。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并向托管学生供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州某零食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店销售的进口儿童零食无中文标签,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某食品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南海区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发现该店多款食品已过保质期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肇庆某商店违规经营“香烟”外形糖果。

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商店销售的糖果外形与香烟相似,可能误导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商店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佛山某技工学校“三防”措施不合规。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学校厨房存在“三防”措施不符合规定、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等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2021)相关要求,被处以罚款、责令停止提供餐饮服务7天的行政处罚。

这些案例彰显了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力度,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2019年广东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稿)(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在岗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五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体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集体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集体食堂经营的食品和使用的原辅料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十六条(检查重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集体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工用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五)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八)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九)食品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量化分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集体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集体食堂提高食品安全量化等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须达到B级以上,为高考考场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餐单位须达到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信用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行政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等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学校集体食堂建设规划,全面实施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

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集体食堂建设,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第六十条(疾病防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工厂等人群聚集单位的疫情监测、调查、报告和防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加强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传染病防控能力。

第六十一条(信息通报和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开办者责任)集体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认真履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未建立健全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对本行政区域存在的集体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

(三)隐瞒、谎报、谎报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集体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集体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集体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十五条(监管部门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谎报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四)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十六条(主管部门责任)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等部门和集体食堂开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二)不履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导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三)接到集体食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相关通报、举报后,未履行督促整改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四)其他玩忽职守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不适用对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作为本规定的管理对象。

第六十八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卫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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