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如何?有何对策?)

admin 2024-12-18 35 0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本文目录导航: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要求。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制修订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办法)。

其中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30多种,各部委制定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近100种。

同时,各地方也配套出台了许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2018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2018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

相对于以往的政策法规,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有以下亮点。

1.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明星代言要担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新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5.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办案手册前言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9年正式出台,是我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食品安全法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管理食品安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和信息公布等工作。

同时,食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强调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整合并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这确保了食品质量的统一性和标准化,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了提升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能力,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同时,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全面评估。

这为食品安全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和风险预警机制。

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这确保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平、公正,提高了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不仅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还推动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和优化。

它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扩展资料

后免检时代背景

食品企业的免检制度曾经是一种对消费者信心的保障,持续了长达9年的时间。

然而,随着免检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这个制度的缺陷开始显现,引发了公众对免检企业社会责任和监管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原本,免检制度是质检部门对产品品质长期稳定的认可,旨在降低企业成本,提升品牌形象,本意是积极的。

然而,当监管部门在发放免检资格后,若只图省事,而企业则可能利用这一制度逃避监管,免检实际上变成了“免监”。

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不良行为可能会腐蚀行业风气,破坏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因此,取消免检制度,从制度层面剥离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隐形伤害”,是对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必要修正。

这不仅要求企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扩展资料

后免检时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的规定于2009年6月1日正式生效后所诞生的一个词汇,该词的产生真正打破了对‘免检产品’的盲目崇拜”。

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在肯定立法的同时,人们也提出期待:“法律执行力的强弱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取消免检制度更需提升‘监管免疫力’”。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