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admin 2024-12-18 35 0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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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

法律分析:1.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怎样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被加强并增加检查和抽样检测的频率和次数。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从法律制度上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做到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才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

增加检查频次。

根据考试资料网查询得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及时处理。

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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