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导航: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
提取食品样品进行检测,罚款,查封,没收食品原材料。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对餐饮检查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对餐饮主要检查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一)布局流程1、各功能间是否均设在室内。
2、布局是否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 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3、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是否分开;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 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是否分开。
4、加工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二)人员管理 1、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是否按照规定未聘用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4、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是否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采购验收1、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是否按要求查验、索取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等文件。
2、是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验收,采购记录是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加工制作 1、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
3、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是否及时冷藏。
4、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半 成品与食品原料是否分开存放,存放的时间、温度是否 符合要求。
(五)专间管理 1、预进间、紫外线灯、水净化设施、门窗、温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做到“五专”( 专人负责、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和 专用冷藏)。
(六)食品储存 1、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保持清洁。
2、食品原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场所。
3、食品原料存放是否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4、是否存在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及国家禁止的食品。
(七)设备管理 1、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是否正常运转和使用。
2、是否有防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设备。
(八)消毒管理 1、是否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2、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并要求使用。
3、餐饮具清洗消毒程序是否规范。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是否分开存放。
5、保洁柜是否密闭并满足需要。
(九)场所环境 1、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干净整洁。
2、物品摆放是否整齐。
3、废弃物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十)食品添加剂1、食品添加剂是否做到“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是否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有没有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有没有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有无记录台账。
市场监督抽查餐饮店需要检查哪些
(一)工商局进餐饮店是检查《营业执照》。
(二)食药监局进餐饮店检查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内容有:1、是否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2、是否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是否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品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是否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是否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原料食品进货是否有进货台帐,是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原料食品是否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一、工商局查到过期商品怎么办工商机关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罚款时,一般是按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计算罚款的。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