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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2030提出的四大原则包括哪些
四大原则:健康优先 、改革创新 、科学发展 、公平正义健康优先:人大应该更多地运用“健康优先”这面镜子,监督各级政府的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保障人民基本健康权益。
各级政府要努力转变执政理念,制定任何政策都要用这面镜子照一照,有没有危害群众健康的风险,能不能做到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
企业制定计划、进行生产活动,在计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要用这面镜子照一照社会效益,有没有对子孙后代的生存造成危害。
公众也要时常照一照这面镜子,有没有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能不能少产生一袋废品、少开一天车,为保护环境尽一份力。
其实,不光是大气治理和环境保护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道路交通、城市规划、应对老龄化、产业结构调整等,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融入健康优先的理念,全社会共同追求一个目标,建设健康中国战略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人们希望,每年两会对民生议题的讨论,会成为新的起点,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让公众享有更加健康的生活。
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历来具有的富于进取的思想品格。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古老而年轻的民族,几千年血脉不断、文明不衰、生机勃发,必然积淀了深厚的精神文化传统。
科学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些重要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
我们要进一步回答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得更好的问题,而科学发展观正是我们党关于这个重大问题的理论、方针的集中体现,进一步指明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
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
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
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
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有(ABCDE)。
A.预防为主的原则
B.卫生保护原则
C.公平的原则
D.患者自主原则
E.保护社会健康的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享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通过建立和改善有利于人们健康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促进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3.公平原则: 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使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社会健康利益的行为。
5.病人自主原则: 病人有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病人权利,如知情权、医治权、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申述权、赔偿请求权等。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我国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法律分析:1.卫生保护原则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
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
元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
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
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
5.患者自主原则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它包括: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 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废品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 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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