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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促进法与医师法使用的区别
实施主体,内容和重点。
1、实施主体:健康促进法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社会和个体,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规划,推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体也可以通过参与健康促进活动,提高自身的健康水平,而医师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医师,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
2、内容和重点:健康促进法的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健康环境、健康服务等方面,重点在于预防疾病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而医师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重点在于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我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有哪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具体如下:1、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4、卫生行政规章按卫生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来分,可分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分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
这三种类型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在全国有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责任的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家庭与社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条 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
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学生应当强化自立自强、热爱劳动、健康生活、珍爱生命的意识,主动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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