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慢病政策 (黑龙江省慢病特病最新文件)

admin 2024-12-10 45 0
黑龙江省慢病特病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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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慢病政策

政策:一、将城镇职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800元和2400元统一提高至3200元。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患者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3200元。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再增加200元,年度增加800元,最高可达4000元。

二、将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000元和1200元统一提高至1600元,取消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300元起付线标准。

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1600元。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再增加100元,年度增加400元,最高可达2000元。

三、提高了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待遇标准。

将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抗疼痛治疗以及与病情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检验、服务设施等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四、扩大了尿毒症透析患者辅助治疗药品报销范围。

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但根据病情需要,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左卡尼汀、铁剂、钙剂、钙磷代谢异常调节药物,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五、取消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辅助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不超过总费用25%的限制。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门诊报销标准仍执行原标准不变。

对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与病情相关的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不再执行不超过门诊治疗年度限额25%的限制。

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待遇标准。

六、将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范围。

将城镇职工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该三种特殊疾病病种的纳入,大大减轻了这部分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七、提高了肺结核、精神分裂病患者的待遇标准。

将精神分裂症患者并入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管理,将肺结核、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标准支付,大大提高了这部分患者的待遇标准。

八、将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纳入门诊治疗报销范围。

将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凭医嘱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胰岛素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统筹金实行年度限额管理,统筹金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400元。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市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糖尿病患者的生活和生存质量。

九、将城乡居民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

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慢性病管理工作计划

慢性病管理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1. 建立慢病基础信息系统,对糖尿病和高血压的新发首诊病例进行登记建档,制定慢病管理工作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2. 利用多种方式早期发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高早诊率和早治率。

3. 加强基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随访管理,提高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减少或延缓并发症发生。

4. 建立管理模式和机制,探索县疾控中心管理、评价、个体化治疗、技术支持等。

5. 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知识,提高人群健康意识。

6. 建立规范化高血压、糖尿病档案管理系统。

二、建档工作目标1. 建立基层居民健康档案,服务人口基线调查率达到90%以上。

2.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档案,应有随访记录、治疗记录及健康教育记录。

三、实施计划1. 高血压、糖尿病的检出:通过多种方式发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2.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登记:检出的患者进行登记建档并规范化管理。

3. 高血压患者的随访管理和转诊:对高血压患者进行临床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和随访,药物治疗和非药物治疗。

4. 糖尿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和转诊:对糖尿病患者进行临床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和随访,药物治疗和非药物治疗。

5. 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发现高危人群,采取群体和个体健康指导相结合的方法,改变不良生活方式。

6. 基层一般人群的健康促进: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知识宣传,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四、培训:按照相关指南对村卫生室医生进行培训,提高管理质量。

五、评估1. 过程评估:高血压、糖尿病建档动态管理情况,随访管理开展情况等。

2. 效果评估: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相关危险行为的改变率,血压、血糖控制情况和药物规范治疗情况。

六、督导和考核1. 我院对村卫生室(站)进行督导和考核,及时反馈考核意见。

2. 各村卫生室(站)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加强自我检查。

工作计划篇二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1. 摸清辖区内居民总户数和总人口数。

2. 建立健康档案,今年要求完成80%,力争100%。

3. 掌握各类人群基数,并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4. 妥善记录、整理、保存、上报并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二、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1. 摸清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基数,登记、造册、保留基数并上报卫生院汇总。

2. 为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免费血糖化验。

3. 开展村建档率达到95%以上,力争100%,并达到规范化管理。

三、高血压病患者健康管理1. 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要求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比例达到95%以上。

2. 建立35岁以上高血压患者登记册,开展村建档率均要达到95%以上,力争100%。

3. 对35岁以上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免费血糖化验。

4. 对重性精神病患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免费血糖化验。

5. 做好各种活动记录和归档情况,建立规范化的高血压、糖尿病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四、健康指导和干预1. 对高危人群采取群体和个体健康指导相结合,开展健康教育以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

2. 在社区定期举办高血压、糖尿病生活方式讲座、义诊等活动。

3. 在社区开展免费测血压、血糖。

五、督导与考核1. 各团队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率和建档合格率。

2. 各团队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

3. 各团队高血压、糖尿病控制率。

4. 社区医务人员对慢性病管理规范和相关知识掌握程度。

5. 社区人群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6. 工作制度和实施情况。

7. 各种活动的记录和归档情况。

慢特病报销2024新规定是什么

2024年慢特病报销的新规定包括:1、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实行定额管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乡镇卫生院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每人年度内单病种最高累计支付1800元,两个病种以上的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2500元。

2、门诊特殊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城乡居民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5%。

3、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0%;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

4、门诊慢特病认定:对于门诊检查可明确诊断的疾病,不得将住院作为认定门诊慢特病的必要条件。

5、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一类门诊慢特病实行按项目报销,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85%;二类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支付管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

慢特病报销流程:1、由患者本人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正式的申请表。

2、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慢性病病例证,在指定的医院门诊部看病和购药。

3、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清单、处方发票、病例证、各种检查报告单等材料到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2024年慢特病医保报销新规定涉及药品目录的更新、报销政策的优化以及特殊群体的资助政策,旨在提升医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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