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导航:
医师注册体检表几个月有效
根据常规规定,医师注册时所需的体检证明一般在提交后的六个月内有效。
这意味着,医师需在体检证明出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注册流程,否则可能需要重新进行体检并再次提交体检报告。
设立这一有效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医师在注册时能够维持良好的健康状态,并能及时完成注册手续。
如果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注册,可能会面临重新体检的挑战,这对医师的职业发展和患者权益保护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注册的顺利进行,医师应提前规划,合理安排时间,以避免因体检表过期而带来的不便。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医师顺利完成注册流程。
此外,定期进行体检不仅有助于维护医师自身的健康,还能确保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保持最佳的身体条件,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因此,遵守体检表的有效期规定,对于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医师注册体检表的有效期是确保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医师的职业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各方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共同维护这一重要制度的有效执行。
执业医师注册需要体检表吗
需要。
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该医师注册需要提供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以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等,是需要注册人体检表的。
2018年执业医师注册体检表都有什么检查?
执业医师注册体检表的检查有:
1、眼: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眼疾、色觉;
2、耳鼻喉:听力、耳疾、鼻及鼻窦、嗅觉、咽、喉;
3、口腔:黏膜、牙及牙龈、舌;
4、内科:呼吸、脉搏、血压、发育及营养、神经及精神、肺及呼吸道、心脏及血管、肝、脾、双肾、腹部包块;
5、外科:身高、体重、皮肤、淋巴结、头颈、甲状腺、脊柱、四肢、肛门;
6、辅助检查:胸透、心电图、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血常规、尿常规、血型。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