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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保健行业有哪些
医疗保健行业包括:
1. 医疗机构: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 医疗器械与设备:如医疗诊断设备、治疗设备、手术室设备等。
3. 药品与制药:包括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医药流通等。
4. 健康管理与咨询:如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等。
5. 医疗保险与社保:医疗保险机构、社保机构等。
6. 生物技术:基因诊断、基因治疗等生物技术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
具体解释如下:
医疗机构是医疗保健行业的核心部分,包括各种类型的医院、诊所和卫生服务中心。
这些机构提供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保健等服务,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载体。
医疗器械与设备在医疗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这包括用于诊断的影像设备、实验室设备,以及治疗用的手术器械、康复设备等。
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一领域的产品不断更新,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持。
药品与制药是医疗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涵盖了新药的研发、药品的生产、流通以及销售等环节。
药品的发明和创新为许多疾病的治疗提供了解决方案。
健康管理与咨询近年来发展迅速。
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公众对于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专业的健康管理师和营养师为人们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帮助人们预防疾病,提高生活质量。
医疗保险与社保在医疗保健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医疗保险机构为公众提供医疗保障,减轻因病带来的经济压力;社保则确保员工在生病或受伤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助。
生物技术在医疗保健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基因诊断、基因治疗等新技术为许多疑难杂症的治疗带来了新的希望,是医疗保健行业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医疗机构的分类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类别有:(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聘用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报发照机关审核批准。
不准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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