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学生体质要求)

admin 2024-12-15 39 0
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本文目录导航:

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责任的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家庭与社会。

法律依据: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条 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

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学生应当强化自立自强、热爱劳动、健康生活、珍爱生命的意识,主动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什么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具有民事主体的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包括两个要素,一个生命权,二是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

而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的保障。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属于人格权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享有生命健康权主体是

法律分析:享有生命健康权主体是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评论(0)